欢迎来到经济合同律师网
您当前位置:主页 > 合同纠纷 > 买卖合同纠纷 > >
律师

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

(一)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、交付标的物。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。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,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。 出 卖人应当按照合同..

15026597100

在线咨询(*仅律师可见)

称 呼 :
手机号码 :
备 注:

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

来源: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:2019-03-22 18:40 热度:


(一)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
 
1、交付标的物。
 
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。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,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。
 
出 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。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,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:(1)标的物需要运输的,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 运交买受人;(2)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,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,该地点为交付地;如不知道的,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。
 
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。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 付标的物的除外。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。
 
2、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。
 
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。
 
3、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。
 
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,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,未设有抵押权、租赁权,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。
 
(二)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
 
1、支付价款。
 
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、时间、地点支付价款。
 
2、检验和接受标的物。
 
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,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。买受人怠于通知的,视为符合约定。没有约定检验期的,应当及时检 验,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。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,视为符合约定。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、出卖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。
 
总之,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,实践证明,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,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,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,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,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。

 


关闭窗口
上一篇:2018父母房屋赠与合同范本
下一篇: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有哪些

相关阅读

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

一、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首先,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。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: 1、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。 2、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...

买卖合同欺诈有哪些法律后果

一、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所谓欺诈,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,欺骗对方,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。欺诈的种类很多,例如,出售假冒...

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后果有哪些

一、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后果有哪些 我国《合同法》第97条规定: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...

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有什么原则

一、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有什么原则 1、动产适用交付主义,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。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、轮船、飞机等特殊动产。 2、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,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...

律师微信

手机网站

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@163.com

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、16层(地铁1、3、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)

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

声明: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,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,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,请即时通知,本站将立即删除!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,如需转载,请注明出处。 沪ICP备14028295号-6